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女性强奸男性的,一般不以强奸罪定罪判刑,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侮辱罪,如果是男童被女性强奸的,涉嫌猥亵儿童罪。
所以,社会险恶,男人更要学会保护自己!
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
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男性的力量是远远强于女性的,所以很多人心里都不认为女性会强奸男性。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上强奸罪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保护女性性权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的,主要是以女性为主体,并没有将受害人对象描述为“全部自然人”。所以,女性即使强行与男性发生了关系,也不会算作强奸罪。
但是,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最多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来定罪。如果是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伤害,公诉人会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等来定罪。
基于此,即女性如果“迷奸”男性,在处罚上并不会议强奸罪进行,而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在根据情节进行判断后,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还是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或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刑法》能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问题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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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大概率构成强制猥亵罪。
具体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而言,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在本案中,涉案女生将男生迷晕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有可能违背对方意志,但是由于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并非不涉及犯罪,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实际上,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并且,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另外,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换句话说,本案中,涉案女生是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奸,从字面上解折,是女人干事,这应该是原意吧?你的问题正是女生想干事,才用药物催情让男生与其干坏事,看似用不正常手段,违背了男生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如果这种情况是男人主动,你肯定不会怀疑当事人的行为是强奸行为。而这件事你产生疑问本身就是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强奸罪仅仅是男人违背女人而发生性关系。所以你的问题表达的情况不够成强奸。
想想也不可能迷奸诱奸,因为虚荣的女孩物质的女孩多了去了,不需要费心思去搞她们,都主动往身上爬!管好自家孩子,别怪别人玩你!你为啥被玩?不是你愿意吗?姑娘放弃贞洁观不也是我们作家跟国家提倡的吗?讲什么廉耻?!
诱奸认定强奸难。迷奸认定强奸易!多人一起玩如查实也是犯罪。听我细说。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为什么说迷奸好定呢?
我们这里只探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迷奸行为,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迷奸行为那就是个二人游戏,不是犯罪。
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迷奸淫行为属于强奸。
首先,迷奸手段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我们知道强奸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与暴力、胁迫程度相当手段,具体是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下迷药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显然属于其他手段。
其次,迷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迷奸直接将妇女迷晕,根本没给妇女选择权利。等于变相剥夺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不是违背妇女意愿是什么?
此外,妇女的性自主权的内涵并不是只有愿不愿意的权利,还有和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方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只要违背其中一项,都可以评价为违背妇女的意愿。迷奸中,即便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关系,但女方不见得同意在被迷晕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也是强奸。
最后,我们得搞清楚一点,就算女方与男方有恋爱、暧昧特殊关系,我们不能就以此推定被害人就是自愿的。刑法对妇女的性自主权实行严格的保护。女方不同意到那一步就是属于强奸行为。
至于诱奸,认定起来十分困难。但不是说完全不能认定强奸。记得有个大学老师诱奸学生的案子被认定为强奸的。
如果迷奸多人,也即三人以上,抱歉,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
还有,多人一起完这种游戏的,很有可能触犯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以上只是法律分析。并不是说某某有罪!就算女方信誓旦旦,离定罪还差十万八千里!强奸罪可不是那么好定的。
强奸犯在这状态下被反杀,他是死有余辜,罪有应得。
原因一是此时强奸犯非法入室侵害犯罪、强奸犯罪行为和非法侵占财务犯罪都未完全终止,而是仍在持续延续犯罪,持续的犯罪行为也并未完全终止结束,关键是强奸犯的威胁危害和侵害是连续持续进行的。
原因二是强奸犯并未在强奸后离开,而且是在他强奸一段时间后中间喝酒休息,应该是为了恢复体力,这样的壮态必然会发展到恢复体力继续强奸,继续危害威胁到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种犯罪强奸链条和犯罪行为并未中断终止状态下,杀死这个强奸犯完全毫无疑义应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故意杀人,不应该承担责,更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两个人都犯罪了。
一,男人犯了强奸罪。
二,女人犯了杀人罪。
男人已经强奸结束了,提出的要求是喝酒,并没持刀胁迫她倒酒,说明没有危及到她的生命安全。女人在酒里投毒的时候,男人已经强奸结束,换言之,此时男人已经犯罪结束了,女人投毒属于杀人罪。
如果是男人在强奸女人的期间,女人奋起反抗,打死杀死强奸犯,属于正当防卫,不犯罪。
男人犯了强奸罪,女人可以报警,法律会惩罚他的,女人没有权利剥夺强奸犯的生命权。
这件事情我在看到的时候还是觉得很荒唐的,而在网上搜索了整件事情,了解了事情的经过以后,脑海中突然就想起了一个梗“男孩子在外面要好好保护自己啊!”,虽说是戏言,但事情就是如此。
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事情的整体情况吧。
事情的主人公是一名19岁的男性杨某(化名),这位小杨同志因为高中毕业没有合适的工作,在经过同村好友介绍以后,就去了一家洗浴会所当服务员了,而且小杨本身是没有想那么多的,只是想着边打工边复习,好准备再次高考。
事件发生在去年的12月份,某天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三人洗浴后要了一间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杨某但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而在这期间小杨因为喝了一杯三人递过来的饮料,之后则是三名女性轮流跟小杨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后面小杨突然休克才停下并且吓坏了这三名女性,虽然说经过医院的抢救后没有生命障碍,但小杨也失去了性功能。
这就是整个事情的经过,说实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去听到关于类似的消息,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大多数性侵案几乎女性都是受害者,而出于传统观念问题,即使男性被女性性侵也难以启齿,所以在此前,国内的法律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专属于妇女和孩童的,也就是表示在以前,男性被性侵(不被伤害)是不犯法的!!
好在后面国家也是修补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强制猥亵、侮辱罪已经不在专属妇女和孩童了。
而在询问了一位对法律略懂的朋友之后,这三名女子涉嫌强制猥亵罪,具有聚众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会没有强奸罪呢?因为在《刑法》中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猥亵罪。
如果男子与58岁保姆发生性关系属于双方自愿,尚不构成强奸,但将保姆密封进炕洞致死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从本案来看,男子与保姆发生性关系时之间有争执,说明非双方自愿,违被了女方意志,构成强奸罪,应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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